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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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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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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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承担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其他疾病的保险责任。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降为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其他疾病的保险责任。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承担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其他疾病的保险责任。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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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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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年满八十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若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承担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其他疾病的保险责任。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且于年满八十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若自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二约定的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如果该轻症疾病已经符合附表三中该轻症疾病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的保险金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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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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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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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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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一次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剩余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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